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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賣房人以“小產權房禁售”為由訴買房人協議無效;法院認為相關法規未出台,協議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
  小產權房買賣協議被認定有效
  新京報訊 (記者張玉學)3年前,陰女士將一套小產權房出售。今年10月,她以“小產權房不能買賣”為由,起訴買房人,請求法院判令雙方合同無效。
  買房者稱,陰女士因房價飆升起訴要求“毀約”。
  近日,門頭溝法院一審判決,雙方房屋買賣協議有效。陰女士提出上訴。
  賣房者
  合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
  陰女士稱,2010年1月,她與某單位科員朱先生簽訂了《房屋買賣協議》,將自己在門頭溝某村的一套小產權房以45萬元出售給朱先生。
  陰女士稱,簽約後,她得知與朱先生的協議違反了國家關於“小產權房禁售”的規定,協議屬於無效合同。於是,她就開始找朱先生要求退款、確認合同無效,但對方一直不同意,“讓我去起訴”。
  訴狀中,陰女士請求法院判令她與朱先生的協議無效。
  買房者
  房價飆升賣房人想毀約
  “合同簽訂之前,我就知道該房屋是小產權房。”庭審中,朱先生說,由於小產權房價格比商品房價格有明顯優勢,選擇購買用於自己使用。他認為陰女士之所以起訴,是因為房價飆升,覺得虧了,萌生毀約的想法。
  “簽訂協議、支付房款後,我與村委會也簽署了入住協議,鑰匙也給了我,房屋完成了實際交付,其實際使用人就應該是我。”朱先生提出,陰女士的訴訟已經過了2年訴訟時效,法院應予駁回其起訴。
  法院
  雙方未約定產權辦理
  法院審理認為,本案中,買賣雙方簽訂的《房屋買賣協議》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,且不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,應為有效合同。加之,雙方均明確在買賣訴爭房屋時,對於該房屋為小產權房的事實均知情。
  近日,法院表示,鑒於我國對小產權房的相關法律規定尚未出台、雙方當事人就訴爭房屋正式產權手續的辦理並無明確約定,法院對於陰女士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,不予支持。
  “現在這個房子還在我的名下。小產權房是不可以買賣的,我肯定要提起上訴。”宣判後,陰女士表示。
  ■ 律師說法
  合同有效 交易不一定安全
  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陳旭認為,雖然合同是買賣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,簽訂合同後雙方當事人要按照合同履約,但因為合同的內容涉及明確不能買賣的小產權房,合同是否能繼續履行,值得探討。
  陳旭稱,近期,國土部、住建委在聯合清理排查、叫停小產權房,明確強調小產權房不存在“轉正”的可能性,因此購房人的權益一旦被侵犯就很難得到維護。該案的判決,並不意味著小產權房屋交易就安全,購房者選擇這樣的房屋,仍然是不可取的。
  北京蘭台律師事務所律師包華表示,即使有合同,小產權房也不能買賣的。
  ■ 另案
  畫家購買小產權房被判騰房
  2002年7月,畫家李玉蘭與農民馬海濤簽訂協議,約定以45000元購買位於通州區宋莊鎮一處小產權房。
  後來,宋莊重新規劃園區和道路,很多農家院落面臨拆遷,房主會得到巨額拆遷補償。
  2006年12月,馬海濤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雙方房屋買賣協議無效,李玉蘭返還房屋。
  李玉蘭辯稱,雙方協議合法有效,且“馬海濤是居民戶口,無權要求退還房屋,起訴超過了時效”。
  通州法院一審認為,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。李玉蘭是居民,依法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住房。故判決雙方合同無效,訴訟時效因合同無效屬自始無效,李玉蘭應騰退房屋,馬海濤給付李玉蘭補償款93808元。
  同年12月,二中院終審維持了原判。
(原標題:小產權房買賣協議被認定有效)
(編輯:SN06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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